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五、詢問之錄音、錄影

(一)未錄音、錄影之詢問

如因事出急迫,以致出現難以錄音、錄影之合理情狀,詢問時得不錄音。但依法應將為何無法錄音之原因記明於筆錄之中,律師應要求警方確實記明。

律師應提醒犯罪嫌疑人,待員警將問題完整問完並確實理解問題後再行回答。

律師本身亦應同步為完整札記。若犯罪嫌疑人主張筆錄記載錯誤並提出異議,或意欲增加、修改任何回答,律師應協助犯罪嫌疑人要求警方更正。警方若不依要求更正或增刪,律師應於自己的札記上為相應之記錄,以利日後審判中考慮請求勘驗錄音或錄影。

除協助犯罪嫌疑人確認筆錄記載的正確性(並協助其要求修改或增刪)外,律師不應確認任何文件或其他證據資料之真正或合法。

確認詢問中斷的時間及其原因,於筆錄上皆有完整紀錄。

律師應確認犯罪嫌疑人的閱讀能力是否能夠完整、充分理解警詢筆錄的內容。在犯罪嫌疑人的閱讀能力顯然有疑慮的情況下,律師更應注意筆錄的記載是否逸脫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意旨。

(二)有錄音、錄影之詢問

有錄音或錄影之詢問,錄音錄影內容必須全程、完整。

律師本身仍應札記詢問內容,自做記錄有助於律師了解案情,俾利事後與犯罪嫌疑人討論,及向法院聲請交保或其他緊急需要。

律師應確認每次詢問中斷於筆錄上都有正確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