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二、律師在警局內應有的舉止

警局內通常很忙碌而且充滿壓力,是一種高度張力的環境。在這種環境裡,律師很容易因為執行陪詢之職務,而與警方處於對抗之緊張狀態,此時律師言行舉止宜保持禮貌,以不卑不亢的態度應付,避免衝突升高,以致妨礙自己職務的順利執行。

律師對警察不當的行為,應堅決反對。若律師不同意警察所做的任何決定,應要求他們將反對意見記明筆錄,律師自己也要在札記上做記錄1


  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點:「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有無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於訊問被告時在場,應命書記官於訊問筆錄內記明之。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問要點。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要旨記明筆錄。」法務部(83)檢字第24163 號函:「一、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如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詢)問要點。但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札記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之要點。」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51 條第 2 款規定:「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如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得許辯護人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