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結
於下列四類情形,律師應介入詢問,並對之採取適當的行動:
(一)心理策略
警方可能以下述方式影響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 攻擊或打擊辯護人(如:當著犯罪嫌疑人的面羞辱律師,或聲稱律師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什麼幫助)。
- 貶低或蔑視犯罪嫌疑人。
- 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當承諾(如:建議堅決否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做自白筆錄,換取交保,日後法院一定可以查明真相、還你清白)。
- 和犯罪嫌疑人套交情,以影響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 過度熱絡(例:和犯罪嫌疑人稱兄道弟,試圖建立犯罪嫌疑人對警察的認同,藉以在之後的警詢過程中誘使犯罪嫌疑人基於情誼,配合警方的要求做出不實的陳述)。
(二)擾亂、威嚇
- 舉止帶有威嚇、脅迫或侮辱(例:拍桌、摔卷宗)。
- 長時間停頓靜默。
- 粗暴的舉動(例:用力拍犯罪嫌疑人的肩膀或身體其他部位,有令犯罪嫌疑人感到恐懼之虞)。
- 不聽或駁斥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或一再中斷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並喋喋不休地質疑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雖已回答,但警方不斷重複問題,甚至在這種過程中出現威嚇、侮辱、脅迫、貶低或壓迫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以上這些現象常顯示警方企圖迫使犯罪嫌疑人為符合警方期望之陳述,亦即警詢是以獲取自白為目的,而非為了給予犯罪嫌疑人辯解的機會。
(三)瑕疵詢問
警方所提出的問題可能有下列瑕疵:
- 模糊不清。
- 多個問題混雜為一。
- 聲稱犯罪嫌疑人曾為實際上未為之陳述。
- 關於事實的前提錯誤。
- 關於法律的前提錯誤。
- 犯罪嫌疑人不了解問題。
- 問題中使用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暸解的法律術語、專業術語或概念。
(四)不當提問
警方所提出的問題可能有下列不當情事:
- 以無事實根據的資訊或想法為前提。
- 引用或參考律師或犯罪嫌疑人不知或未經驗證的證據。
- 要求評論他人的陳述。
- 提出不實的資訊。
- 問題與該調查案件無關。
- 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或要求犯罪嫌疑人臆測,如:其他人的動機可能為何?
- 假設性的問題(「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