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一、律師在社會運動中之立場

律師作為公民,本來就有權參與公共事務。公民基於責任感而關心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是健全民主生活的基礎。言論、集會、遊行、結社等基本權利,正是為了確保公民得以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因此,作為公民一份子的律師,自然可以選擇參與其所認同之社會運動。若律師選擇參與之議題或運動,乃以公民不服從甚至行使抵抗權之方式來表達訴求,則律師出於自願而參與此種常以蓄意不服從法律之行動表達理念之陳情、抗爭,亦屬其個人信念與選擇。

惟,一旦律師以行動者的角色參與了這類陳情抗爭活動,則很有可能被檢、警當作共犯偵辦,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1、6 款:「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之規定,律師極可能不得擔任其他陳情、抗爭夥伴之辯護人。因此,在社會運動之場合中,建議律師應先思考自己想要參與之方式為何:提供包括辯護在內之法律協助,抑或現場行動者?如前所述,這兩個角色很可能會發生衝突,經常只能擇一。律師宜在參與前做出選擇,以免在警詢陪同之場域中,發生角色及利害衝突之問題,反而對想協助之當事人(社會運動行動者)有不利影響,也讓自己陷入兩難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