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被告聽障、語言障礙、腦性麻痺或其他語言不通,或因語言障礙表達困難等情形,律師到場後應注意是否有通譯在場協助應訊;若無,律師應提醒員警注意是否有延請通譯到場之必要。若員警就此點與律師意見不同,律師宜請求員警在筆錄上載明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通譯,在通譯到場之前,不宜繼續詢問。若無法尋得通譯,或嫌疑人得以透過電腦打字進行溝通者,律師亦可於到場前要求警方另行提供電腦設備,以備上開嫌疑人透過電腦打字之方式進行陳述。
若犯罪嫌疑人有視覺障礙、閱讀障礙、學習障礙或其他欠缺閱讀能力之情形,律師應主動協助犯罪嫌疑人確認、檢查筆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於警詢中提示相關資料予犯罪嫌疑人表示意見時注意確認警察的提示是否與資料內容相符。警方製作之筆錄,應由律師協助朗讀,使上開嫌疑人確認所載是否為其本意。若上開情形之當事人有特殊需求,律師亦可要求警方於電腦中安裝語音軟體,於筆錄製作完畢後透過語音設備使嫌疑人確認記載是否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