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第十章 社會運動

參與社會運動之群眾,因進行街頭陳情、抗爭而被警方帶至警局或其他處所時,雖然未必有明確的犯罪事實,但民眾既然被警察帶往警局或其他處所,無論警方此項作為之理由為何,被帶走之民眾於警方實力支配之下,即有由律師在場陪同接受詢問之需求。

惟,此類社會運動所進行的陳情抗爭活動,往往具有警民之間強烈對立的特質,因此民眾被帶至警局或其他處所後,所面對的敵意也常高於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師在這種場合執行陪偵或其他職責時,也有異於通常的刑事案件陪偵,故特闢本章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