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附錄一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陪訊律師注意事項(摘錄)

● 扶助對象:申請人需具備以下 1-3 項情形,才符合本專案申請要件

申請要件 一般人需符合三要件 原住民及心智障礙者,只要在偵查中都能申請,不受前開申請要件之限制。
1. 被拘提、逮捕,或沒有收到傳票、到案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
2. 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3. 第一次接受訊問

● 扶助範圍:

以下情形均在檢警律師陪偵之範圍,包括:

  1. 申請人在警察局或調查局等偵察機關接受詢問時→ 2. 經移送至檢察官進行複訊時→ 3. 直接由檢察官進行詢問時→ 4.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進行羈押庭審理時。

一、排班方式

一般輪值排班、固定排班。

二、 勤前準備

( 一 ) 應備齊之物件:

事前準備律師證、律師袍、委任狀、案件紀錄表、解除委任狀。

( 二 ) 接獲電話之記錄:

陪訊地點、受扶助人姓名、涉犯案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出發前往陪訊之時間。

( 三 ) 必須於去電 45 分鐘內到達陪訊地點;跨區陪訊可酌情延長交通時間,但不得超過法定之 4 小時 ( 原住民陪偵 4 小時內到場 )。

三、到場陪訊

( 一 ) 電話回報:到達後立即回報分會工作人員(正常上班日之 09:00 ~ 17:00)或電話服務中心(夜間及假日)。

( 二 ) 初見受訊問人:遞名片自我介紹,簡單說明簽署文件之目的,請受訊問人簽署刑事委任狀(二份)。

( 三 ) 陪訊律師在警局之權能與義務(略)

( 四 ) 偵訊後移送檢方,或檢方聲請羈押:

  1. 警方訊問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向警方詢問是否移送受扶助人至地檢署,以及預定移送之時間。於人卷移送之空檔,陪訊律師可請求警方給予適當空間休息及整理案情資料;於人卷移送時,可請求警方給予適當之交通上協助(如:代叫計程車)。若警方確定不移送地檢署,陪訊律師應遞出解除委任陳報狀請求警方附卷。

  2. 移送地檢署經檢察官複訊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向檢察官詢問是否聲請羈押,並遞出解除委任陳報狀請求檢察官附卷。如聲請羈押,陪訊律師並應詢問聲押理由及事證,檢察官將視具體個案審酌告知之內容。

  3.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開庭前,以及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審訊前,陪訊律師可在地檢署或地方法院法警室休息並整理案情資料,等候開庭。

( 五 ) 聲押辯護前之面談:

  1. 陪訊律師不論是否有參與警方或檢方偵訊之到場陪訊,於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開庭審訊前,得請求法官告知羈押聲請書之內容,以便與被告面談。告知之內容,係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且不影響後續案件偵辦之下,經檢察官同意後,由法官口頭告知部分或全部之羈押聲請書內容(原因、條款、具體事證)。面談時間長短以及法警或其他司法人員得否在場聽聞,由法官視具體個案決定之。

  2. 被告於警方或檢方偵訊時無律師陪訊者,陪訊律師應請被告簽署切結書與委任狀。前階段陪訊律師已陪訊者,則於會面時請被告再簽委任狀後請法官附卷。

  3. 羈押庭審訊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將法官裁定之結果,記載於案件紀錄表,並向法官遞出解除委任陳報狀請求附卷。

( 六 ) 陪訊律師之其他權利義務:

  1. 陪訊中途律師因故無法繼續陪訊時:

(1) 如在分會上班時間,請務必提前至少30 分鐘回報當地分會,由分會另派遣律師。原律師應將切結書與案件紀錄表交接後始可離開。

(2) 如在分會下班時間,請陪訊律師自行找律師接續陪訊,以本會扶助律師為優先,將切結書與案件紀錄表交接後始可離開。如無律師可接手則可離開,案件記錄表回報事項欄應載明未陪訊完畢、中途離開等紀錄。

  1. 陪訊案件後續程序之接案處理事宜:受扶助人或其家屬嗣後委託原陪訊律師處理該刑事案件之後續程序者,律師如認受扶助人可能符合法律扶助要件者,應告知得申請法律扶助,如分會准予扶助,以派案予原陪訊律師為原則;如不符合法律扶助要件者,律師仍得自行接受委任。

四、案件回報與酬金給付

( 一 ) 案件陪訊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將資力切結書、委任狀及案件紀錄表傳真至分會,由分會工作人員憑以計算應給付之律師酬金。

( 二 ) 分會工作人員於取得案件紀錄表之傳真後,依下列標準計算酬金:

時段 A
(09:00-17:00)
B
(17:00-00:00)
C
(00:00-09:00)
平常日的日間時段 1. 平常日的小夜時段
2. 例假日的日間與小夜時段
大夜時段
(含平常日與例假日)
每小時酬金 600 元 1000 元 1200 元

※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A、B 時段)之酬金,比照 B 時段之標準計付。

( 三 ) 分會工作人員製作檢警陪訊酬金領款單交陪訊律師簽名。陪訊律師應將已簽名之酬金領款單連同資力切結書、案件紀錄表之正本,一併寄達或送交予分會。

五、注意事項

( 一 ) 如律師有主動參與法扶陪檢警陪偵專案之意願,請與法扶分會聯繫,並請告知可以參與陪偵之時段。

( 二 ) 如律師不便或無意願繼續參與法扶陪偵專案,亦請主動通知法扶分會。

六、 專案表格

相關表單(詳如下列)可向所屬分會索取,或可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下載,網址:www.laf.org.tw

  1. 案件記錄表
  2. 律師意見回函
  3. 專用委任狀
  4. 解除委任狀
  5. 酬金領款單

七、 聯絡電話

( 一 ) 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9:00- 下午 5:00請撥:(02)6632-8282 (請轉各地法扶分會)

( 二 ) 其他時段(含夜間及假日)由電話服務中心受理,請撥:電話 (02)2559-2119;傳真 (02)2322-5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