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助對象:申請人需具備以下 1-3 項情形,才符合本專案申請要件
申請要件 | 一般人需符合三要件 | 原住民及心智障礙者,只要在偵查中都能申請,不受前開申請要件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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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拘提、逮捕,或沒有收到傳票、到案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 | V | |
2. 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 V | |
3. 第一次接受訊問 | V |
● 扶助範圍:
以下情形均在檢警律師陪偵之範圍,包括:
一般輪值排班、固定排班。
( 一 ) 應備齊之物件:
事前準備律師證、律師袍、委任狀、案件紀錄表、解除委任狀。
( 二 ) 接獲電話之記錄:
陪訊地點、受扶助人姓名、涉犯案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出發前往陪訊之時間。
( 三 ) 必須於去電 45 分鐘內到達陪訊地點;跨區陪訊可酌情延長交通時間,但不得超過法定之 4 小時 ( 原住民陪偵 4 小時內到場 )。
( 一 ) 電話回報:到達後立即回報分會工作人員(正常上班日之 09:00 ~ 17:00)或電話服務中心(夜間及假日)。
( 二 ) 初見受訊問人:遞名片自我介紹,簡單說明簽署文件之目的,請受訊問人簽署刑事委任狀(二份)。
( 三 ) 陪訊律師在警局之權能與義務(略)
( 四 ) 偵訊後移送檢方,或檢方聲請羈押:
警方訊問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向警方詢問是否移送受扶助人至地檢署,以及預定移送之時間。於人卷移送之空檔,陪訊律師可請求警方給予適當空間休息及整理案情資料;於人卷移送時,可請求警方給予適當之交通上協助(如:代叫計程車)。若警方確定不移送地檢署,陪訊律師應遞出解除委任陳報狀請求警方附卷。
移送地檢署經檢察官複訊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向檢察官詢問是否聲請羈押,並遞出解除委任陳報狀請求檢察官附卷。如聲請羈押,陪訊律師並應詢問聲押理由及事證,檢察官將視具體個案審酌告知之內容。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開庭前,以及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審訊前,陪訊律師可在地檢署或地方法院法警室休息並整理案情資料,等候開庭。
( 五 ) 聲押辯護前之面談:
陪訊律師不論是否有參與警方或檢方偵訊之到場陪訊,於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開庭審訊前,得請求法官告知羈押聲請書之內容,以便與被告面談。告知之內容,係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且不影響後續案件偵辦之下,經檢察官同意後,由法官口頭告知部分或全部之羈押聲請書內容(原因、條款、具體事證)。面談時間長短以及法警或其他司法人員得否在場聽聞,由法官視具體個案決定之。
被告於警方或檢方偵訊時無律師陪訊者,陪訊律師應請被告簽署切結書與委任狀。前階段陪訊律師已陪訊者,則於會面時請被告再簽委任狀後請法官附卷。
羈押庭審訊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將法官裁定之結果,記載於案件紀錄表,並向法官遞出解除委任陳報狀請求附卷。
( 六 ) 陪訊律師之其他權利義務:
(1) 如在分會上班時間,請務必提前至少30 分鐘回報當地分會,由分會另派遣律師。原律師應將切結書與案件紀錄表交接後始可離開。
(2) 如在分會下班時間,請陪訊律師自行找律師接續陪訊,以本會扶助律師為優先,將切結書與案件紀錄表交接後始可離開。如無律師可接手則可離開,案件記錄表回報事項欄應載明未陪訊完畢、中途離開等紀錄。
( 一 ) 案件陪訊完畢後,陪訊律師應將資力切結書、委任狀及案件紀錄表傳真至分會,由分會工作人員憑以計算應給付之律師酬金。
( 二 ) 分會工作人員於取得案件紀錄表之傳真後,依下列標準計算酬金:
時段 | A (09:00-17:00) |
B (17:00-00:00) |
C (00:0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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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日的日間時段 |
1. 平常日的小夜時段 2. 例假日的日間與小夜時段 |
大夜時段 (含平常日與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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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酬金 | 600 元 | 1000 元 | 1200 元 |
※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A、B 時段)之酬金,比照 B 時段之標準計付。
( 三 ) 分會工作人員製作檢警陪訊酬金領款單交陪訊律師簽名。陪訊律師應將已簽名之酬金領款單連同資力切結書、案件紀錄表之正本,一併寄達或送交予分會。
( 一 ) 如律師有主動參與法扶陪檢警陪偵專案之意願,請與法扶分會聯繫,並請告知可以參與陪偵之時段。
( 二 ) 如律師不便或無意願繼續參與法扶陪偵專案,亦請主動通知法扶分會。
相關表單(詳如下列)可向所屬分會索取,或可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下載,網址:www.laf.org.tw
( 一 ) 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9:00- 下午 5:00請撥:(02)6632-8282 (請轉各地法扶分會)
( 二 ) 其他時段(含夜間及假日)由電話服務中心受理,請撥:電話 (02)2559-2119;傳真 (02)2322-5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