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時可能找律師以外之人在場陪同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訊1。律師應告知陪同者,陪同者的出席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建議,並促進與犯罪嫌疑人的溝通。律師應完整充分地解說上述的觀念,並記得不要用法律用語,要用一般人能夠理解的用語做解說。應進一步向陪同者說明的是,法律專業建議應由律師提供,陪同者不宜越俎代庖。
縱陪同者已在警詢現場,犯罪嫌疑人仍有權要求於該陪同者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律師私下諮商。一旦犯罪嫌疑人有此等要求,律師應即遵照犯罪嫌疑人之要求,堅持與犯罪嫌疑人私下諮商談話,如此犯罪嫌疑人始能不受拘束地暢所欲言。
律師應注意,陪同者並不負律師應負之保密義務,亦不一定享有拒絕證言權,故律師應審慎判斷,何時是讓陪同者加入與犯罪嫌疑人一同商議的時機。除犯罪嫌疑人有身心障礙或語言障礙,若無陪同者在場,律師即無法溝通之情形外,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首次會談,仍以陪同者不在場之情況下進行為宜。律師請求陪同者暫時離開時,宜向其說明原因(即陪同者不一定享有拒絕證言權),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之權益,因此請其離開。若律師發現陪同者給犯罪嫌疑人的建議或意見,有違法或損及犯罪嫌疑人利益之虞,應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