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一、 有律師以外之人在場陪同

警察有時可能找律師以外之人在場陪同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訊1。律師應告知陪同者,陪同者的出席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建議,並促進與犯罪嫌疑人的溝通。律師應完整充分地解說上述的觀念,並記得不要用法律用語,要用一般人能夠理解的用語做解說。應進一步向陪同者說明的是,法律專業建議應由律師提供,陪同者不宜越俎代庖。

縱陪同者已在警詢現場,犯罪嫌疑人仍有權要求於該陪同者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律師私下諮商。一旦犯罪嫌疑人有此等要求,律師應即遵照犯罪嫌疑人之要求,堅持與犯罪嫌疑人私下諮商談話,如此犯罪嫌疑人始能不受拘束地暢所欲言。

律師應注意,陪同者並不負律師應負之保密義務,亦不一定享有拒絕證言權,故律師應審慎判斷,何時是讓陪同者加入與犯罪嫌疑人一同商議的時機。除犯罪嫌疑人有身心障礙或語言障礙,若無陪同者在場,律師即無法溝通之情形外,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首次會談,仍以陪同者不在場之情況下進行為宜。律師請求陪同者暫時離開時,宜向其說明原因(即陪同者不一定享有拒絕證言權),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之權益,因此請其離開。若律師發現陪同者給犯罪嫌疑人的建議或意見,有違法或損及犯罪嫌疑人利益之虞,應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


  1. 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3 項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 1 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實務上,警察在傳訊少年時,找家長或社工在場陪同之情形,也非絕無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