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一、 犯罪嫌疑人在警局1的處境及心理狀態

(一)受拘禁中之犯罪嫌疑人於警詢時之處境

對於第一次接受警詢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警局是全然陌生之環境。犯罪嫌疑人與世隔絕,並處於警方優勢實力支配之下,由警方控制其與外界聯繫之可能性,甚至連最基本之生理需求的滿足(如上廁所)都須得到警方的許可。

警詢係以促使犯罪嫌疑人開口陳述以獲取自白或供述為最終目的,所有偵訊技巧之使用(警方可控制提問之形式與內容),都是為了征服犯罪嫌疑人(被訊問者)之意志。故實施偵訊之警員經常是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犯罪之人的前提下進行訊問,並基於此確信全力施壓,促使犯罪嫌疑人招供。

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警察局是不友善、充滿敵意及認罪壓力之環境。

(二) 犯罪嫌疑人於警詢時之心理狀態

  1. 不確定感及恐懼感

    置身於不友善、敵意及施加認罪壓力之警察局,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將會遭受到何種待遇,亦不知自己會在警局留置多久而產生高度不確定感,進而產生心理恐懼。

  2. 痛苦感

    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時,警方常因不接受犯罪嫌疑人之辯解(例如故意不記明筆錄),並反過來不斷施加要求認罪的壓力,這會逐漸升高犯罪嫌疑人的痛苦。偵訊的過程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否認」與「(偵訊人員)指控」的循環,直到其中一方受不了為止(犯罪嫌疑人自白、為不利供述,或是偵訊人員停止偵訊)。

  3. 導致的結果

    前述不確定感、恐懼感及痛苦感彼此交互作用後互相加乘,並隨著犯罪嫌疑人在警局留置時間的增加而逐漸放大。當犯罪嫌疑人再也無法承受警詢所帶來之痛苦與恐懼時,很可能接受警方的勸誘,以自白或為特定之供述以換取停止警詢之短期利益,即使長期來看,對其日後訴訟絕對不利,亦在所不惜。且個別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人格特質、身體狀況、生活狀況,可能會使其在警局之敵意環境中感受到較一般人更沉重之壓力,而使其更容易屈服。

綜上所述,即使未受刑求,犯罪嫌疑人仍可能在警詢中虛偽自白或不利供述。


  1. 本書雖以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之情境為主要論述方向,但如無特別敘明,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之偵訊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