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於接受委任或受指派之通知後,應儘速撥打電話或以傳真方式聯絡犯罪嫌疑人所在或應報到之警局。在情況許可之下,律師應盡量從警方獲得更多之案情背景資訊,並應記錄這些資訊:如當事人是否被逮捕;若被逮捕,何時被逮捕、涉嫌的罪名等。
若在電話交談過程中,警方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阻擾或拒絕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可考慮親至警局並提出給予犯罪嫌疑人之書面文件及刑事委任書狀,以告知其有請求律師在場陪詢及提供法律意見之權利,並同時提出繕本(副本)給警方,以及要求記明於警詢(調查)筆錄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