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張貼、轉錄抗爭文章是煽惑犯罪嗎?

說明規範:

所謂煽惑犯罪,是指公然對開放的一大群人呼籲去犯法,甚至呼籲地很含糊也算,最須注意的是,就算被煽惑的人最後並沒有犯罪,公然煽惑的行為人仍是犯法。因此擴散抗爭訊息是否是煽惑罪,要看抗爭是否被認定為違背法令之行為。

實務上:

實務上由於煽惑罪一直以來有違憲的爭議,加上「違反法令」之行為範圍實在過廣,因此平常並不常被使用。但仍有抗爭相關案例,且不排除會作為網路情蒐後以偵辦煽惑罪為名,發動刑事偵查來遏止抗爭的可能性。

建議或評估:

宣傳的抗爭活動即便未申請,若為緊急、偶發集會,理論上亦可主張無許可亦非違法。不過在718釋字後,立院對於緊急、偶發性集會並未修法,目前是由行政機關認定,可以想見會傾向限縮緊急偶發集遊的範圍,目前法院見解尚不明確。因此若有顧慮,建議在宣傳上避免非必要又明顯違法之行為宣傳,單純表達訴求與號召表達意見,可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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