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自己受傷或看到有人受傷,該怎麼辦?

說明規範: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警方執法讓人受傷,有救助與送醫的義務。

實務上:

對人民的救護義務,在平時執法或比較緩和的場合,警方大致都還會遵守。但若是大規模的強勢鎮壓時,無視傷者甚至是阻撓救護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

建議或評估:

可以大喊「有人受傷了」,如果人數不多,應該想辦法讓傷患離開衝突地點,如果能夠行動就離開。若不認識對方,趕快去留他聯絡方式,或是提供自己的聯絡方式,以便後續作證等需要。不建議直接用肉身阻擋警方,以免自己也受傷。雖然有些受傷者不希望受傷當下被媒體關注,但是最好讓大家都知道他受傷。

若有以下這四種狀況,不要移動傷者以免加劇傷勢:也就是內出血、骨折、頭部受傷、脊椎受傷。要在第一時間叫救護車,在留意自身安全下,接著隔離加害者、受害者、避免媒體直接打擾傷患、聯絡救護車、留下傷患聯絡方式、陪同去醫院(因為他可能沒帶錢)統計傷者狀況給主辦單位。但另外要小心警方跟到醫院,治療完把你帶去警察局,對此陪同者應同時連繫主辦單位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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