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跟警察起口角就是妨害公務嗎?

說明規範:

當警察在抗爭現場出現,應為執行其職務,若發生口角,常以《刑法》第 140條侮辱公務員罪送辦。但學者認為在民主社會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若是執行公務的手段或是其內容、公平性、正當性、適法性等有討論空間時,出於合理評論,指摘警方的錯誤,或是理性表達其不當,並不會構成本罪。

實務上:

如果行動者一時情緒激動而與警方起口角,即便只是質問警方並沒有口出惡言,仍有可能以《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或是本條移送法辦。

建議或評估:

在抗爭行動時,警方時常會刻意挑釁群眾,來讓抗爭者因被激怒攻擊或辱罵警察而被以妨害公務或是侮辱公務員的名義逮補。因此,抗爭者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盡量冷處理、完全不理會警察的作為,避免肢體跟語言的接觸和衝突。以免警察找理由逮捕或採取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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