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我會被送到看守所嗎?要怎麼度過看守所的生活?

說明規範:

如果觸及刑事案件,在待過警局拘留室之後會被送到地檢署的拘留室,基於《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明文規定被拘禁逮捕後24小時內應將當事人移送到法院,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待在拘留室(包含警局與地檢署的)的時間不會超過24小時,除非有符合《刑事訴訟法》93-1條之情形(比較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拒絕夜間訊問或是等候律師到來的時間會不算入24小時的計算內)。地檢署檢察官如果覺得沒有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的必要,就會直接放人,反之,當事人則會進一步被送到法院,等法院裁定羈押或放人。

如果當事人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就不會經過地檢署的階段(檢察官不管《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法),但警方仍應遵守《憲法》第8條規定在24小時內做出社違法的裁處並且放人。

建議與評估:

會被送到看守所的情形只有在經過法院裁定羈押之後才會發生,換言之,有看到警方出示押票才表示被法院裁定羈押!通常,裁定羈押的程序在跑需要一段時間,不會是立即性的,因此一般大家有所耳聞的在抗議現場被警方帶走的情況,被帶走之後並不會直接被關進看守所,而是先被關在警局的拘留室。況且因觸犯集會遊行相關法規而被法院裁定羈押的案例近年來因觸犯集會遊行相關法規而被法院裁定羈押的案例幾乎是沒有,但將來是不是會有所改變,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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