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被警察跟監該怎麼辦?
說明規範: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如果有證據認為有可能犯重罪,或是有證據認為他有參與組織犯罪,是犯罪集團的成員,且對於防範犯罪有必要,可以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在一定時間內,用目視或科技工具對人進行資料蒐集,不必考量他的隱私權保護。然而本條規定主要並非適用來臨時跟監,抗爭也不是組織犯罪或重罪,因此於抗爭場合中以本條作為執法基礎,其實站不住腳。
實務上:
基本上在抗爭上,不論事前或事後,警察常會進行跟監,警察跟監的目的在事前常見於有許多來自外地的抗爭團體時,該轄區的員警可能會跟車到抗爭現場,掌握參與團體與人數,與現場指揮官互通情報。事後跟監則可能是想來套資訊、施壓趕人走、藉機盤查抓人等,甚至只是單純心有不甘的情緒發洩。
建議或評估:
雖然在規範上不需要配合警察,然而除了蒐證與質問執法依據外,目前缺乏有效的立即制衡手段。因此原則上就是不要落單,也不要發生無謂衝突,可以跟現場工作人員反應,交給主辦單位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