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警察上門問話,要理他嗎?

說明規範:

首先應先確定警察到來之目的,如果是要求作筆錄的話,則警察應該要出示警詢通知書(《刑事訴訟法》71-1),通知書上應載有(1)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之簽名(2)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3)案由(4)應到之日、時、處所。

實務上:

通常情況下應特別注意案由部分是否有寫清楚,雖然不用到明列違反哪一條法規的地步,但還是要達一定的具體程度,比如說什麼時候的哪個事件(對於經常從事陳抗運動的人來說可能會不知道警察上門是因為哪次的事)、自己當時可能的違法舉動(比如妨礙公務)等等。像是如果寫說「陳抗事件協助調查或協助偵辦」的話,就是不夠具體的寫法。

評估與建議:

如果寫得不清不楚的話,可以要求警察寫得更詳細,不需要回答無謂的問題。如果自己沒有把握做出判斷的話,最好是馬上聯絡律師或是有相關經驗的組織或友人!在此要特別提醒一點,當你的戶籍地不在當地的情況下,可能警詢通知書是寄送到家裡或公寓而有家人或管理員代收,所以其實有合法送達,這種情況下,之後警察還是可以直接拿著拘票來抓人(因為只看有沒有合法送達,不論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有讀到)!所以要想一下是不是有可能是這樣的情況!最後要注意家人的反應,台灣人普遍對警察很恐懼,應妥善跟家人溝通,表達收到文書不代表自己犯罪,且後續會有律師支援,請他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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