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到底該不該事先申請?
說明規範:
目前台灣的集會遊行是採取許可制,因此除非是非立即舉行不能達成目的的緊急集會(例如抵抗突襲式的拆遷),或是無特定發起人的偶發集會(例如臨時透過網路集結抗議),基本上室外、涉及政治訴求的集會遊行都必須在六日前申請許可。緊急、偶發集遊雖經釋字718號解釋應予保障,但目前並未有相應修法,也未因舊法被宣告失效而完全開放,反而是行政機關逕行發布行政規則規範之。
實務上:
緊急與偶發的定義都是由警察所認定的,即便事後可在法院爭執,但在當下仍有可能被舉牌與驅離。但另一方面,就算是沒有來得及六日前申請,或是無法負荷相關行政流程,若先口頭知會警察,若行動規模與時間不大,也多半能被默許。然而,由於申請就一定得提供警方行動資訊,因此有一些行動性質是不適合申請的,例如對特定政治人物的快閃嗆聲、對特定區域的突襲佔領等等。
建議或評估:
因此建議以能否幫助行動的目標達成,來衡量是否應事先申請。若是希望降低不確定性與法律風險,甚至需要警方提供交管等服務,且被警察知道也不會造成妨礙,則事前申請或知會警方是可考慮的。若是行動被警察預先知道的話會造成妨礙,或是根本不可能被許可,也有把握能夠應對現場的突發狀況與事後法律風險,或者是抱持著反對集遊許可制惡法的信念的話,那麼也可以選擇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