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該怎麼申請集會遊行呢?
說明規範:
如果是在室外,又非偶發、緊急集遊的話,就需填好申請表格、遊行的路線圖還有場地使用許可(路權)等等(詳參《集會遊行法》第九條),在六日前向場地所在分局申請。如提出後警察機關未在三日內通知,則依《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3項視為許可。
如果在室內就可以不用申請了,但是如果有用擴音器、銀幕之類可能吸引人群,擴散為室外集會的東西,還是要記得申請。
屬於偶發性、緊急性的集會遊行,可以不用六日前申請。依目前內政部行政規則,無發起人自行開始的偶發集遊不需申請,不立即開始則無意義的緊急集遊仍須申請,只是不受時間限制。
在申請前要先取得路權,以台北市為例,路權是屬於新建工程處的,需要交申請書、申請人的身分證影本、保證金繳納文件、存摺影本(為了退保證金)。 每次申請需以現金繳納三萬元保證金。
實務上:
要留意各縣市可能有不同作法,除了上述文件外,可能還需準備其他文件,所以申請前應該先查詢集會遊行所在地縣市的規定、提出的程序、以及所在地的管轄警察分局。
偶發、緊急集遊的規範與認定目前均操之於行政機關手中,態度傾向不予認定,先前曾有申請緊急集會的工運團體,被以「無場地許可」駁回。
建議或評估:
若評估需事先申請,則建議了解各縣市之規定後準備相關文件、於法定日期內依程序提出。並且並應隨時注意現場,針對不同情況(例:遊行中的突發活動、路線限制等)作好與警方進行協調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