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反蒐證有什麼用?該怎麼做?
說明規範:
現場參與者當然可以反蒐證,因為警察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並沒有隱私期待可能性。也就是指當警察在執法時,沒辦法主張隱私權保護。公務員公開執法本來應該公開、透明,不容許躲藏到隱私權或其他權利的保護傘下。
在現今科技時代,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加上行動網路的設立和相關影音分享網站或社群網站的流行,常常能將第一手的現場資訊迅速傳遞。此散播行為可能會讓警方感到不愉快,但法律並不保障警察心情好,而是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
反蒐證除了讓人民有自保能力以免事後遭到不當追訴,長遠來看也能提升民主監督效率,更加落實個人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不僅包括個人在公共空間中的行動自由和集會遊行自由而已,甚至也包括人民搜集資訊的言論自由保障。
實務上:
實務上警察有主張隱私權保護者,也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阻止反蒐證,這樣的法律見解是錯的,連行政機關也不支持相關見解,但警察仍經常試圖以這些說法嚇阻反蒐證。
建議或評估:
無證據即不可能追訴,因此抗爭者應盡力反蒐證,但在技術上應留意警方干擾,避免無謂財物損失。但在遭追訴風險高的場合,避免拍照上傳臉書,因為警方可以用人臉辨識找人,甚至有案例是被其他民眾,依照臉書的Tag紀錄檢舉。建議單純自拍自己,若後續是己方要追溯警方過當執法,可以作為在場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