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在公共場所不能用火嗎?

說明規範:

在抗爭現場用火,通常不外乎是炊食或是抗爭行為的表現方式,因此應不會致生危險。這方面現行法規並無相關規範,亦不符合《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構成要件,基本上沒有法律上之爭議,但警察可能會以《集會遊行法》、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移送。

實務上:

若無跟警方事先知會,有很大的可能會遭到阻止。但亦有曾先行知會,警方也答應,卻於現場反悔出面阻止的情形發生。例如有抗爭者想要以燒紙錢的方式,抗議政府不替人民著想,不如燒給陰間的好兄弟,諷刺政府的無能軟弱,並事先將此抗議方式告知管轄之分局,協調後警察承諾維持秩序,允許以燒紙錢表達訴求,但在活動當天警察卻違反承諾,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公共危險罪(燒紙錢)、妨害公務罪移送,事後法院也判處40天拘役。

建議或評估:

如果用火的目的是為了抗爭行動的進行,無論是儀式性的活動或是野炊,都會在事前或當下告知警方用火的原因,並且與警方協調,因為如果沒有告知或協調,都可能會被警方所干預和制止。作為一種策略性的手段,如非必要的情況下,盡量告知警方用火的需求,來取得警方的信任,讓訴求能被彰顯出來。例如過去有抗爭行動有放狼煙的儀式,都會先和警方說明用火的目的和程序,告知後基本上都不會被阻止用火。最重要的是用火表達意見時,參與者應考量到身邊群眾和一般大眾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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