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警察可以隨意更改跟限制抗爭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嗎?

規範說明:

警方依據《集會遊行法》,不可隨意更改或限制抗爭的時間、地點與方式,除非有第14條(申請許可前)、第15條(申請許可後)涉及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等所列舉的情況,才可為限制(許可前)或是撤銷、廢止、變更(許可後),但後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進行,亦同。

實務上:

雖然目前實務上警察機關多會予以許可,但其仍可依《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15條分別為許可前之限制或許可後的撤銷、廢止、變更,擁有相當大的裁量權。使警方可能在上級機關指示、政治力介入下,對高敏感之議題的集會遊行(如2008年陳雲林來台、2014年撤銷公投盟路權申請),進行濫權審核。對於特定活動、或行經官署的路線等也可能予以變更或不予許可

建議與評估:

對於警方之限制、變更、廢止、撤銷許可等,可依《集會遊行法》第16條進行救濟,但此種手段終究緩不濟急。可同時警方不予許可或變更的部分進行交涉,尋求雙方皆可接受的方案,但也應討論底線與破局時的行動方案,和如何承擔非法集會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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