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我站出來投訴、告警察執法不當,會不會反而被告?

建議與評估:

截至目前為止,曾經有過的案例為324佔領行政院行動,有民眾指控警方執法不當,卻反倒被檢察官拿來作為起訴的證據。不過,在抗爭現場,警方之所以採取較強烈之驅離行動,是因為警方認為這場集會遊行本身就是違法的,才會需要採取強制驅離的手段。此時,若抗爭者認為,警察使用之驅離手段過於強烈,有執法不當之虞,出面控訴警方,反而就是承認自己當天就在抗爭現場。因此,在警方認定此集會為違法的情形下,警方即很有可能以此做為控訴者當天也在集會現場的證據,反過來控告其違法。

但警方執法不當,只能藉由提告才能夠使其負起法律責任。若因害怕被告而放棄提告,反而會造成警方在未來的集會遊行中繼續使用這一種好用且有效但是不合法的執法方式來驅離抗爭群眾。更有甚者,也可能會使警方料想民眾不敢提告,而變本加厲使用更強硬的驅離手段來對付抗爭群眾。如此一來,將會對日後的抗爭運動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若警方的執法方式太過度,而有違法的情況時,還是應該要投訴其執法不當,使其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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