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警察來搜索我家,該怎麼辦?

說明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搜索必須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確認執行機關適當後,應要求其出示搜索票,只有法官才有權利簽發搜索票,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搜索票上必須載明應記載事項如下:

  1. 案由;
  2. 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
  3. 應加以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或電磁紀錄;
  4. 有效期間,且搜索票上必須有法官之簽名。

如果檢警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搜索人得拒絕檢警機關的搜索。(違反前述規定而取得證據,則該證據一《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可能無法作為證據。)

實務上:

實務上目前針對抗爭案件,解嚴初期確實有特意搜索並查扣書籍、傳單作為「犯罪證據」的作法,但近年幾乎不會在相關案件上簽發搜索票。

建議與評估:

若實際上真的遇到搜索,首先確認是否有搜索票,若無搜索票又被要求在同意書上簽名,則無需簽名。若確實是合法搜索,則應盡速聯絡律師以及有經驗的組織,預備後續訴訟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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