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怎麼樣會留下「案底」?如果有「案底」會怎麼樣?

說明規範:

案底,即前科,通常刑事案件判刑確定會留下前科,惟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在警察刑事記錄上留有記錄,即是俗稱的有前科,無法申請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對於出國留學或找部份工作、從事公職可能會受到影響。簡單來說,少年事件、輕罪、緩起訴、不起訴等都不會留下前科。雖然被移送地檢署偵查就會留下案號,但對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只有司法人員在辦案時可看到相關記錄而已。

實務上雖然無法源依據,但實務上警察會自行製作常見抗爭者的名單,作為勤前情蒐、教育、現場認人、抓人等勤務使用。但這些都是警方自己的內部記錄,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對被記錄者不利的效力。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