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跟警察有肢體接觸就是妨害公務嗎?
說明規範:
若是與警方發生推擠衝突,即便並非蓄意或是沒有造成警察任何損傷,仍有可能會依《刑法》第 135 條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罪移送。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應指執行合法的職務,違法的職務並不在保護範圍內,且此合法職務更須在該公務員之職務範圍內,才受本罪保護。如何判斷是否合法,應該著重在外觀形式上能否認為是職務行為,不以實際上正確與否為限。又此罪只要有強暴脅迫之行為產生就成立,不需要造成公務員無法順利執行職務為結果。
實務上:
實務上警方常常只要有一點接觸就會說你妨礙公務,甚至刻意用一些行為誘導你和他拉扯或產生衝突,在拉扯和接觸的時候,有時蒐證影片看起來會很像是行動者在拉警察。抗爭者一般會主張言論自由、是要表達訴求並沒有妨害公務意圖、還有與警察的實力懸殊不構成強暴。檢方對妨害公務的見解對抗爭者並不友善,法院目前則是寬嚴不一。
建議或評估:
應該盡量避免跟警方糾纏、拉扯之行為,因為在拉扯的時候,警方之蒐證影片可能看起來會很像是行動者在拉警察,可能會被認定為強暴脅迫而妨礙公務員執行職務。總之在肢體跟語言上都盡量不要跟警察發生無謂衝突,以免警方藉此進行驅散或逮捕。若是因訴求表達上的需要,或是擦槍走火而被追訴,則應尋求律師協助,謹慎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