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在公共場所發傳單會怎麼樣?

說明規範:

公共場所原則上可以發傳單,《集會遊行法》僅規範集會遊行,發送傳單並非集會遊行,應不受《集會遊行法》限制。但有些區域有特別法規定為例外,如《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會被處以罰鍰,因此捷運站雖為公共場所,但不能發傳單。

實務上:

實務上警察常以未申請之非法集會為由,禁止民眾發放傳單,如野草莓學運時,參與者想要到台北火車站散發傳單,途經總統府附近的公園路與介壽公園時,遭三十名警員圍堵,指學生違法集會,最後學生只好退回自由廣場。又一例為割闌尾活動時,參與者於十字路口各處發放傳單,警察也認為此為未申請之集會,禁止發放傳單。警察於管制發放傳單行為時,並不理會是否為集會,傳單之內容與目的為何,只須外觀有多數人聚集在附近,從事類似行為,即認定為集會而須申請許可。

建議或評估:

警察雖然無理由禁止散發傳單,但考量活動進行的順暢,或許可以考慮減少發放傳單的密集度,讓發傳單的人能夠更鬆散的發傳單,使警方很難判斷是否有聚集多人的外觀,或是難以判斷這些人是否同屬一個團體;或是以相同目的發送傳單,因警察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他認定之集會,因此可以減少警察管制強度,讓傳單能順利送到路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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