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三、比較常見的事後開罰、追訴罪名有哪些?
說明規範:
在《刑法》上,較為常見的罪名大致包括第135條、第136條的妨礙公務相關罪名(如衝撞警方與抗拒逮捕等)、第140條的對公務員公然侮辱罪(如和警方有口角衝突)、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在適用上相當模糊)、第160條的侮辱國旗國徽罪(當眾焚燒中華民國國旗等)、第277條傷害罪等如對警方丟擲物品造成人員受傷)、第304條的強制罪(如群眾阻止工程機具施工、不讓官員車輛通過等)、第354條的毀損罪(如拆除拒馬、以斧頭砍倒蔣介石銅像等)。在《集會遊行法》的部分,主要是第18條與第27條(如抗爭之後留有髒亂)、第29條(經舉牌警告三次而不解散,首謀者有刑責處罰)與第30條的規定(集會遊行時侮辱或誹謗公務員與公署)。而在《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主要包括第73條第4款(如對蔣介石銅像潑漆)、第91條第1款(如對警方丟擲水球)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