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警察可以趕走記者嗎?

說明規範:

大法官第689號解釋認為,為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是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其又認為新聞採訪行為,是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也在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圍當中;且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不只是商業媒體的記者有,也保障公民記者或是一般人的新聞自由。警察若要限制採訪,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且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任意禁止。

實務上:

警察通常以妨礙公務之名義驅趕記者,阻止其進行拍攝和採訪,若不遵從就以妨礙公務之名義進行逮捕,或直接以警力驅離,有時會傷害到記者。如424天橋驅離記者事件中,記者於天橋上拍攝警察驅離民眾之畫面,理應不會妨礙到警察驅離作業,但警察仍以妨礙公務之理由,禁止記者進行拍攝與採訪。

建議或評估:

若警察要進行武力驅離而難以力爭,則可以盡可能記錄後撤離,並傳遞此訊息。一方面保護後來之記者,一方面凸顯警察侵害記者採訪自由之行為,再評估是否之後要和警方進行爭訟。但同時要注意的是,並非主張自己是記者就代表一切行為免責,若是同時又去參與抗爭行動,則其行為並無法主張新聞自由的保障。

對抗爭者而言,記者若被驅趕代表著現場的風險升高,要提高警覺;也必須時時自備蒐證工具,不能完全倚賴關鍵時刻可能會缺席的記者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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