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二、被警察帶回警局後警察就把我丟在一邊都不理我是怎樣?
說明規範:
警察將當事人(《刑事訴訟法》中一律叫作被告)逮捕之後,《憲法》第8條規定的24小時就開始起算,除非有《刑事訴訟法》中93-1的情況發生。只要警察把你帶走的行為被認定為「逮捕」,24小時就起算。
實務上:
常見的情況是警察先抓了人後,到派出所再找理由,最後可能會推拖說他不是在逮捕,只是在基於查驗身分的需要才會把你帶回警局等等(在此要注意的是,必須要在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下,警察才可以說要查驗人民的身分。然後根據同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警察用問的問不出來,或是要你出示證件你無法出示,雖然因為這樣而可以把暫時把你帶回警局,但只限3小時!並且是從被攔下來時起算!)。或者是主張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要你到場,協助調查,各種名目來拖時間與事後合理化逮捕。
建議與評估:
如果警察似乎沒有要迅速處理案件的意思,又不想白白浪費時間,會建議當事人在被警方帶走前或被逮捕後聯絡律師、親友或現場的朋友,拜託他們幫你向法院聲請提審。當然自己也可以向警察提出,但未必會被理會。根據《提審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幫其他被逮捕拘禁之人向法院聲請提審!目前法院已有開設專門窗口受理提審事件。只要沒有《提審法》第5條列出的一到六款事由,法院就會在24小時內發提審票,讓警方把人交出來,之後由法院裁定是否應該釋放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