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怎麼決定要不要認罪?

建議與評估:

抗爭常見的相關罪名有侵入住宅、妨礙公務、侮辱公署、傷害、強制。要不要認罪須考量兩件事:第一是看階段如果檢察官態度是認罪就緩起訴,而你不想花多時間走訴訟程序,也覺得留下紀錄無所謂,那就可以考慮認罪。如果覺得沒有犯罪或被移送的罪名根本不該當,就無需認罪。

另外,須考量認罪可能對你產生的影響,比方說如果你是常參加運動的人,緩起訴對你來說就可能有影響,因為如果兩年內再因刑事案件被判決,緩起訴就會無效。如果是單次參加運動,之後也不太會參加,緩起訴對你而言就會是有用的。重要的還有先詢問律師,問一下行為到底該不該當該罪名,如果警察寫了各種罪名,最後很可能被不起訴,當然沒有認罪的必要。如果已經到了進入法院的階段,就沒有緩起訴這條路,認罪法院可能給你緩刑,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不過,認罪與否,建議先行與家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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