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受到他人(如抗爭對象雇用的保全、工人)辱罵、攻擊,警察卻不理,該怎麼辦?

說明規範: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和保護社會安全都是警察的職權。警方不應介入民事糾紛,但若衝突上升至有刑事犯罪可能,就應依法制止甚至偵辦。

實務上:

如果警察對於抗爭現場的群眾衝突裝聾作啞,很可能是行政裁量怠惰,甚至偏袒。早年勞工抗爭時,鎮暴警察直接跟資方保全協同鎮壓勞工的情況並不少見。此時事後透過法院來救濟,明顯緩不濟急。目前警方雖未必明顯幫忙,但像是在資方企業公司的門口或是住宅區等等,保全都相當的兇悍。更具威脅性的是由被抗爭者找來的地方勢力或是黑道人士來鬧場和干擾。這些情況下警方只要無視或拒絕受理報案,抗爭者就會受到嚴重的暴力威脅。

建議或評估:

第一時間要先隔離,讓發生混亂的可能性降低,把發生衝突的當事人留在中間;若雙方沒有武器,用身體隔開。立即告知主持人狀況。

接下來可以報警,因為派出所警方判斷可能跟現場警方不一樣。記得蒐證,把衝突現場記錄下來,可以還原、追究責任。或許可以選擇在媒體上曝光,但是必須評估在媒體上是否可能會有讓議題失焦的風險,例如被媒體抹黑是不理性的暴力,或是著重報導衝突而不是訴求。讓專門的人去處理衝突,盡可能把注意力拉回原本的活動當中。而被攻擊者要盡量保護頭部、腹部,並立即呼救,避免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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