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在公共場所噴漆會怎麼樣?
說明規範:
噴漆的行為可能觸犯侮辱公署罪(《刑法》140第2項)或毀損建築物罪(《刑法》第353條);若該場所是古蹟,則也可能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94條。
實務上:
侮辱公署罪該罪嫌涉及人民言論自由的限制,依大法官509號解釋,國家應給最大限度維護,且公署本質上具有公益性,故對公署發表言論的容許尺度應比私人更為寬廣,況且侮辱公署罪已有立委提案建議刪除,因此刪除前對該罪自應從嚴解釋,才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故對於潑漆行為不起訴。
侮辱與毀損實務上認為該侮辱是無形的,如語言或文字;若為有形之行為,如潑漆等,應屬毀損罪之範疇。毀損必須毀壞建築物的重要部份,足已使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才能成立。潑漆還不至於讓建築不堪使用之程度,頂多是外觀不雅,這是民事求償之問題,與《刑法》無關。
毀損古蹟實務上有認為塗掉景福門屬古蹟範圍之黨徽並非具有毀損故意,而是言論表達之展現,即為了抗議景福門上的黨徽彰顯獨尊中華文化的意識形態,而將黨徽塗抹,此行為係表達其政治訴求,被告三人並未毀損古蹟。
建議或評估:
若有能力承擔刑責,則可以選擇潑建築物外觀;若無,可以選擇潑在地板,或選擇水性漆,較不該當。另外,除了《刑法》通常會附帶民事訴訟,需考量自身有無能力賠償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