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什麼情況下會無法拿到許可?該怎麼辦?

規範說明:

通常會無法拿到許可可能會是因為:

  • 負責人或糾察員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是還沒服完刑(緩刑例外)
  • 場地在禁制區(包含總統府、行政院、法院等等……
  • 如集會遊行之申請不被許可,則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理由向警察局或上級機關申復。上級機關在收到之後兩天內要回覆,再被駁回就可以走行政訴訟了。

實務上:

  1. 若集會行動地點為禁制區,或負責人資格不符,一般不會真的去事先申請被駁回。
  2. 警方經常不給正式的駁回處分,而是以拒絕收件、口頭勸退等方式避免留下駁回記錄,讓人民啟動救濟程序。

建議與評估:

如果遇到不被許可的情況,考量實際行動上的需要,因救濟程序冗長,無法因應活動需要,因此一面進行救濟程序,另一面也可考慮持續與警方協調、換人申請或是嘗試聯絡NGO(EX: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政黨、民代或律師等尋求進一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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