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交保的意義?

說明規範:

觸犯刑事案件而被移送到地檢署交由檢察官訊問之後,如果檢察官認為你有犯罪嫌疑但是不用先把你關起來(也就是所謂的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93條三項,就會選擇讓你交保。

實務上:

有時聲請交保並不代表檢察官手上有足夠證據,只是面子問題,或是表示出對社運不友善的一種態度。因為若同時有數人被逮捕,合計數萬到數十萬的交保金,對經濟弱勢的抗爭者通常會構成相當大的壓力。

建議與評估:

面對交保,有時會有人不願意交保,因為要賭檢察官在被拒絕後,是否有足夠證據聲請羈押,還是改無保飭回,也就是不需繳保釋金,之後收到通知再來開庭就可以了。這部分需要跟律師詳細商議、評估。在進行有風險的行動前,也最好先考慮過保釋金如何籌措的問題。而羈押、交保與飭回都與起訴與否和有罪與否無直接關係,仍須謹慎應對後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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