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警察叫我去意見表達區,要去嗎
說明規範:
現行法制中,沒有法律授權劃定意見表達區,遑論該管制區的強制效力。
實務上:
2012年起,國安單位與警察機關開始設置意見表達區,曾有分局警察以《特種勤務條例》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作為依據,當對政治人物抗議或身穿政治言論標語而被懷疑可能要進行抗爭時,維安人員就會要求只能在意見表達區活動。因為該區設置遠離抗爭對象,媒體也不會關注,不易表達訴求。
警察也可能透過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法第3條第5、6、7款參照),限制某些區域不能通行以及哪些可以,實質上達到意見表達區的功能。這樣的作法當然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規意旨,但是目前尚未有相關案件以此理由進入法院。
建議或評估:
主辦單位應該在現場就要先宣布抗爭的做法、會用甚麼方式抗爭,以及抗爭的理由和訴求,一方面要求警方不准對群眾採取激烈行為,另一方面也會要求參與的群眾不行攻擊警察。
如果意見表達區能夠達成表達意見的目的的話,那或許可以去,但如果規劃的意見表達區無法達成我們表達意見和抗爭的目標,那就不必遵守這樣的規定。意見表達區的主要目的可以說是為了讓警察能宣稱他們有讓民眾表達意見的區域,只因抗爭群眾不遵守,所以是暴民,警察才使用警力將他們驅離。再者,表達區的意涵其實就已經是在限縮人民的行動和意見表達的自由,所以有的運動團體和抗爭者絕對不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