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收到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該怎麼辦?

說明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又叫作警詢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也就是有可能會被用強制力帶到一定的處所接受訊問。

實務上:

由於不需要檢察官的許可,因此警察經常在抗爭後就手上資料,廣發警詢通知書,以求取得更多資訊。因此即便不到,警察不一定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過也需注意,若不住在戶籍地址,可能會沒收到通知書,這種情況下,之後警察還是可以直接拿著拘票來抓人(因為只看有沒有合法送達,不論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有讀到)!另外家人收到通知書後,可能會非常緊張,進而衝擊家庭關係。

建議與評估:

首先要先分清楚警詢通知書與傳票,若是警詢通知書,首先要注意案由部分是否有寫清楚,雖然不用到明列違反哪一條法規的地步,蛋還是要有一定的具體程度,例如是哪個事件(對於經常從事陳抗運動的人來說,可能會不知道警察上門是因為哪次行動)、自己當時可能的違法舉動(例如妨害公務)等等。像是如果只寫「陳抗事件協助調查或協助偵辦」的話,就是不夠具體的寫法。可以要求警察寫的更詳細,不需要回答無謂的問題。

在決定是否應訊時,最聯絡律師,或是向有經驗的陳抗者尋求建議。如果要前往應訊,建議有律師陪同。如果認為不需出面而意外被拘提,有律師支援也是相當重要的。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專線尋求相關法律支援協助。

最後,在抗爭之後最好注意戶籍地址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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