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警察不配合做交通管制,如臨時不給車道/縮減場地的話,怎麼辦?

說明規範:

政府本應協助人民行使憲法基本權,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請警方到場維持交通秩序,因此警方有在活動現場進行交通管制的義務。

實務上:

如果是有申請的遊行活動,基本上警方都會配合做交通管制,不然造成遊行群眾受傷或交通秩序混亂的話,反而增加警方自己的麻煩,不過未必會完全配合抗爭者的需求,可能會以交通優先。

如果是未申請的抗爭,就要看這次抗爭行動想要達到的效果來決定,如果本來就打算採取較激烈的手段進行,那警方不配合交通管制反而能夠癱瘓交通、影響更多人。若未有此打算而仍希望有交管,警察也可能怕麻煩或遭上級單位處分,並且希望掌握整個抗爭行動的狀況,依舊提供交管。

建議或評估:

若場地被壓縮,只要群眾人數很多而自然溢出,人群壓力可能使警方傾向讓步;但如果人很少,警方就會去縮減車道,這時候就必須要有負責協調者去跟警方交涉。或者也可以請有力人士去協調,例如民意代表、社會頭人、有經驗的組織者、學者,減少硬碰硬的情況,以求活動目的順利達成。此外,若預計有相關需求,籌備時也最好自行準備一定的交管人力,以確保警方不配合時,活動仍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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