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平時被臨檢(身分查證)時要交出證件嗎?
說明規範: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能夠臨檢的條件可歸納如下:
- 客觀的危險
- 要求警察要覺得有客觀的危險。比方說有事實可以判定為易生為害的交通工具、有事實可能造成本人或他人的具體危害等等
- 合理的嫌疑
- 有合理的理由覺得有可能會犯罪,警察也可以臨檢。比方說停留在藏匿犯人的處所或是在應有停留許可的地方。或是其他有合理懷疑的情況。
- 行經指定的管制區、管制站等場所。
實務上:
雖然警方應說明事由,實際上警察未必會嚴守法定要件,拒絕的話,可能會直接被帶到警局留置三個小時。而且就算你真的沒有犯什麼罪,也有可能因為你詢問事由被認為不合作,或符合一些警方常懷疑的特徵,而以其他理由把你帶回調查,所以交了也不保證不會被帶走。
建議或評估:
平時較少在出示後還被刁難的,因此若要避免麻煩可考慮配合。若剛好沒帶身分證,也可告知姓名、身分證號碼。若要力爭,可參考以下:
- 手機錄影,將警員編號入鏡。
- 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一、二項表示異議,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臨檢,並要將異議作成書面,之後將依此提行政救濟。
- 警察找理由不肯開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目前官方有要求應攜帶異議書,有些嚇阻作用。
- 若事態惡化至被逮捕,聯絡律師或法扶陪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