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向公務員丟東西會怎麼樣?

說明規範:

此行為依結果不同,若丟擲物品傷害到工作之公務員可能違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第140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該行為亦可能妨礙到公務員之工作而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礙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或是屬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妨害公務。

實務上:

比較知名的兩個案子,分別是「對江宜樺丟鞋案」以及「陳為廷丟鞋案」。

在對江宜樺丟拖鞋的案例,法院認為,聲援關廠工人雖然是言論自由,但以丟鞋來表達意見,會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也會危及他人安全,因此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判處罰鍰。而陳為廷丟鞋案中,法院認為鞋子穿在腳下,一般人都認為鞋底不乾淨,陳為廷用髒鞋丟劉政鴻,對人身施以攻擊,有濃厚的羞辱意味,該行為已經逾越了合理表達意見的範圍,觸犯公然侮辱罪。

建議或評估:

雖然可以以此為抗爭手段喚起注意、表達不滿,但仍須考量事後的刑事責任是否可以承擔,自行評估風險。由上述法院的判決可以推知,考量到傷害程度和侮辱程度,雖然罰金或罰鍰的額度不高,針對公務員丟擲物品即便未成傷,仍有一定被罰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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