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對警察執法的「異議」該怎麼做?有什麼作用?
說明規範:
對警察行為不服時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要求執行該行為之警察開立異議單。只要當場口頭陳述不服原因,警察就有開立義務,不需要書面申請。另外,警察必須開立書面的異議單,不可以口頭回應
必須注意的是,縱然要求開立異議單,但是警察不當然停止其行為。如果警察認為不服的理由正當,固然應立即停止或更正;然而若警察認為陳述理由不夠具說服力,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停止或更正。
實務上:
目前法院實務上,還很缺乏透過異議制度成功提起行政訴訟,制衡警察違法作為的案例。而現場被要求簽發異議書時,警察也可能以沒帶、必須回派出所才能簽發(變相讓抗爭者自願離開)或是直接相應不理來搪塞。更糟糕者,則會在拒絕時同時誘使抗爭者與之口角,再以妨害公務送辦。
建議或評估:
由於法律仍規定有簽發異議書的義務,我們仍鼓勵參與抗爭者若有不服,應保持冷靜盡量異議,並蒐證與投訴不依法簽發的警員。不但能保障自身權利,也能使警方之行為受到法律約束,且事後也能依此進行法律追訴,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