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到場時發現現場是管制區的話該怎麼辦呢?
說明規範:
關於廣義的管制區,概念上可以分為法律明定的禁制區和主管機關臨時劃定的管制區。禁制區是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包括了立法、監察院以外的五院、總統府與官邸、法院、機場、港口、軍事設施、外國駐台機關與官邸等周邊區域。至於管制區,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均有相關規定,但應分別遵守處理重大公安事件或維持交通安全的要件,效果也是可查證身分或禁止人車出入,理論上不應拿來針對集會遊行。
實務上:
禁制區由於是法律明定,因此沒有合法集遊的餘地,一舉行警察就可能舉牌,但近年來有許多經協調後平安落幕的案例。至於管制區,雖然各有其條件以及效果,但實際上警察經常為了排除抗爭方便,就事前隨意劃設管制區,作為遏止抗爭者使用公共空間的手段,並不真的遵守相關要件與效果,法院對此的見解到目前為止均相當寬容,只要警方宣稱管制區,並不細究其劃設以及在區內所執行的公務,是否逾越法律授權。
建議或評估:
若必須去禁制區集遊,則事前可考慮與警察協調,或者做好若被舉牌、驅離應如何應變的準備。至於遭逢臨時劃設的管制區,由於法律上其實僅賦予警察進行身分查證與以交通理由排除人車的權限,並非一踏進即有罰則或禁止集遊,因此仍可視組織實力以及現場員警執勤態度,考慮繼續活動。惟在與警察交涉過程中要小心,避免遭控妨害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