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在公共場所懸掛布條會怎麼樣?

說明規範:

集會自由的內涵,自然包括掛布條在內的各種表現形式。不過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8條,抗爭結束後必須清理。另外依布條的內容或形式,如果被警方認為有污辱公務員或是影響公共安寧、社會秩序的疑慮時,就有可能因違反《刑法》和《社會秩序法》被起訴或罰鍰。在長期抗爭時,也可能以廢棄物為由來清理。

實務上:

警察常會找理由來清除宣傳布條,例如Hydis工人在定點懸掛布條及擺設靈堂,被警方即以布條與擺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還有讓附近住戶害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強制清除;在苗栗後龍灣寶里的抗爭,即使農民是把布條懸掛在自己的農田中,警察仍然依廢棄物清理法拆除並罰款。

有案例是法院認為警察沒有違法,因為清理的行為有廢棄物清理法授權,且民眾仍有其他的抗議方式,不因布條被清掉就沒辦法表達言論。但有學者批評這個判決沒有考量到抗爭布條並非「實質的汙染物或廣告」,也沒有認定該布條屬於哪一種言論,過於侵害言論自由。

建議或評估:

在公共場所懸掛布條時,要注意是否有可能會破壞公物,建議在懸掛和清理之後可以拍照當作證明,避免被清理時損及牆面,還需要負額外法律和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內容也應避免妨害名譽,以免成為拆除布條甚至追訴抗爭者的藉口。因此,應依權衡運動目的與訴求表達效果,以及前述的法律風險,來決定布條內容和懸掛方式。但若被無理拆除,也可考慮訴諸司法,力爭言論與集會自由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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