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在抗爭現場被要求交出證件,該怎麼辦?
說明規範: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如果警察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可能,或警察有事實足認你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或有事實足認為可以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則警察抗爭現場可以查證其身分,人民可在警察盤查時要求敘明,否則即可拒絕。若拒絕出示,則依同法第7條可帶回留置3小時查證身分。
實務上:
由於警察高層與法院通常不太審核警察進行身分查證,是否有確實遵照法定要件,因此實際上使用的仍相當浮濫,許多警察仍有警察要查,人民就得交出來的觀念。特別是在抗爭現場,很容易成為衝突的導火線,或目的其實就是要以留置查證身分名義,將抗爭者帶離現場。
建議或評估:
首先若不想太花時間,或需要留在現場,仍可考慮直接出示,按理說出示後警方就不能再有其他動作。若要力爭,先請他出示證件與指明法條,若主張管制區則界限何在,有無公文;之後可以跟他說「我的身分證放在家裡,要看的話,就跟我回家拿」、「我自己會離開(或去其他地方)」,他如果還要求出示證件,就反問「哪一條法律規定不能自動離開管制區?」
若警方表示要帶走,此時保持冷靜並表示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提出異議,並開始用手機計時、錄音錄影,並請警察立刻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通知或讓自己通知親友、律師或主辦單位。警察無權禁止對外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