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我會被送到看守所嗎?
說明規範:
如果觸及刑事案件,被拘留在警局之後會被解送到地檢署拘留,基於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明文規定被拘禁逮捕後24小時内應將當事人移送到法院,也就是正常情況下被拘禁(包含醫局與地檢署的)的時間不會超過24小時,除非有符合《刑事訴訟法》93-1條的情形(比較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拒絶夜間訊問,或是等候律師到來的時間將不列入二四小時的計算内)。地檢署檢察官如果覺得沒有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的必要,就會直接放人;反之,當事人則會進一步被送到法院,等法院裁定羈押或放人。
如果當事人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就不會經過地檢署的階段(檢察官不管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法),但警方仍應遵守《憲法》第8條規定在24小時内做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處並且放人。
評估與建議:
會被送到看守所的情形只有在經過法院裁定羈押之後才會發生,換言之,看到押票才表示被法院裁定羈押。通常,裁定羈押的程序需要一段時間,不會是立即性的,因此一般大家有所耳聞的,在抗議現場被警方帶走,被帶走之後並不會直接被關進看守所,而是先被拘留在警局。況且,近年來因觸犯集會遊行相關法規而被法院裁定羈押的案例幾乎是沒有,但將來是不是會有所改變,仍有待觀察。
註:警察人身拘束的法律流程請參考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