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網路上批評政治人物或企業是妨害名譽嗎?

說明規範:

罵人可分為公然侮辱與誹謗,公然侮辱罪禁止公開以「不屑、輕蔑」的方式侮辱別人的人格,例如三字經。而涉及事實面的爆料、批評則是涉及誹謗罪,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能證明為事實者不罰。

另外在網路上罵人是否算是「公然」,需能看到po文的範圍,直接公開當然是「公然」,即便有設權限或PO文的版面並非完全公開,如果有可能進一步被傳播出去,仍算是「公然」。

另外根據《刑法》第311條,若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就算是批評也不能算是妨害名譽。

實務上:

妨害名譽是作為發動策略性訴訟,遏止批評、抗爭的常見事由。針對避免構成妨害名譽的一些說法,說明如下:

  • 針對帳號沒指名:若被罵的帳號能連結至個人,仍構成妨害名譽。
  • 宣稱「作夢夢到的」:資訊來源與妨害名譽構成與否無關,宣稱作夢沒有免責效果。
  • 用匿名帳號發言:雖然現在檢警要查網路IP並非漫無限制,但若平台業者配合提供資料,則仍有可能被告。
  • 批評公眾人物:由於公眾人物應受社會監督,因此就算罵了公眾人物冷血等「侮辱字眼」,若從前後文理解,有構成適當評論的空間,有可能不構成妨害名譽。

建議或評估:

在以文宣批評訴求對象時,建議貼近事實與公共事務論述,避免捏造事實或無謂謾罵。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必須考慮上述的諸多條件,並非僅看言論內容,所以新聞標題常說罵哪些髒話判有罪無罪沒有參考價值,別亂相信。若無法連結帳號與個人(例如粉絲頁),可降低訴訟風險。最後若判斷對方是希望以提告遏止抗爭,也不需屈服於寒蟬效應。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