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組織者要求抗爭者做/不做特定行為,或反過來,抗爭者自己去做組織者勸阻的事情,要不要互相為對方負責?
建議與評估:
現在的行動型態依參與者來源可以分三種,三種狀況都不一樣:
群眾大部分屬於主辦組織:如工運、大埔(行政院丟漆彈)沒有另外號召,僅以組織內成員執行,都是自己人,因此多於事前就討論清楚,較少負責問題的爭執。
主辦組織只負責主辦,參與者是散眾:要先說清楚目標,但不建議強制,因為參加者也有自己的理念,建議用溝通、討論,充分了解目的、手段與後果後,可接受的人再加入。
連主辦組織也沒有,完全散眾參加:完全各自負責,不要全部往自己身上扛。現場群眾不一定願意讓你承擔、讓你指揮。要讓現場群眾都能夠表達意見、遞麥克風、整理意見、評估可行性再去執行,盡量建立信任基礎。雖然是自發行動但若有人有強烈主導意願的話,要說清楚憑什麼指揮,例如理念、資源,以及確保溝通管道暢通。最後,要先想好接下來如何面對司法訴訟。這是每個人都要評估的,因為不知道誰會變成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