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舉牌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說明規範: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25條,需要進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後,才能強制驅離以及追訴首謀,舉牌的意義在於具體化這三道手續,並且留下證據。
依照《集會遊行法》第3條規定,舉牌的人必須是分局正副局長。依行政程序法第100、第110條,必須要以適當方法使對方知悉,例如用擴音器明白說出首謀的姓名。
實務上:
舉牌次數與間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現行實務慣例認為至少要舉牌三次,且法院已將之納入比例原則之一環。舉牌間隔法院則是以比例原則和社會相當性原則作為判準,警方必須給予充分的解散時間。在實務上舉牌有時會刺激現場群眾情緒,但有時也會作為緩衝,行動者利用在舉牌第三次之前的時間完成行動,警方也透過舉牌動作宣示立場。
建議或評估:
警方常提出在一定時間內解散就不舉第三次牌,不追究法律責任,但這也會反過來壓縮行動時間與形式。若舉三次牌內就足以表達活動訴求,則可以喊完就離開,不必刻意製造衝突。
若決定不配合解散,可以讓被喊到的首謀宣告解散後離開,其他人繼續待在現場,實質延續行動。也凸顯由警方認「首謀」的荒謬。但要注意媒體也可能解讀成主辦人落跑,不負責任。警察也可能自己另抓替死鬼。
任何的協調都要盡可能對行動者公開透明,最好是一起決定,不要由協調者片面決定,以免被警方分化。一定要跟群眾說清楚過程與理由,才不會有人見縫插針。若警方有不合理的要求,也應盡量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