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王兆鵬
台灣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這本書為什麼都在教導「壞人」如何對抗執法人員?法律為何要給「壞人」這麼多權利?
只有壞人才會成為被告,這是最常見的錯誤認知。事實上,即令正直廉潔之士也常無端受刑事訴訟的波及。政治人物、公務員、商人、一般人民,有時因為遭人誣陷,有時因為案發時正巧在犯罪現場,有時因為被他人誤解,雖未犯罪仍被捲入刑事訴訟程序中。只要一被檢警列為嫌疑犯,傳喚、搜索、扣押、逮捕、訊問、羈押,一連串的刑事訴訟強制處分即加諸其身。幸運者,在檢警迅速偵查後,就能還他清白;不幸者,則必須歷經一、二、三審纏訟,在有罪與無罪判決間徘徊,嚐盡生與死的掙扎,才能證明無辜。除此之外,極權政府有時甚至高舉消滅犯罪的旗幟,利用刑事訴訟程序鏟除異己。所以西諺云﹕「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刑事訴訟法如果規定得不好,受害最深的人常是善良的百姓。與人民關係最密切的法律,莫過於刑事訴訟法。
也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許多規定常常是為了保護善良百姓,才附帶保護所謂的壞人。過去許多案例證明「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的情形,是確實存在的,無辜人民常因為刑求、誘拐、疲勞訊問、長期羈押,竟然坦承自己從未犯過的案子,從此悲慘陷入永無休止的訴訟中。為保護無辜的被告,法律因此規定訊問被告不得出以強暴、脅迫、詐欺、疲勞訊問或不正方法,真正的目的在保護無辜的被告。其他許多法律規定,都是本此原則而賦予被告權利。
法律的目的也在貫徹憲法上之平等原則。權貴人士即令涉案,執法者常待之以禮,處處顧及其名譽隱私。市井小民稍有嫌疑,執法人員眥罵怒斥,甚至縛以示眾,任由記者拍照羞辱,即便之後法院還其清白,又有何用。有錢人可輕易同時聘請數位知名大律師為其辯護,窮人呢?因為刑事訴訟程序極為複雜,法律為了貫徹平等原則,乃要求執法人員必須尊重嫌疑犯的尊嚴與權利,如果被告無資力聘請律師,應由國家為其出資聘僱律師。這些規定背後皆有深刻意涵,絕非單純一味地保護「壞人」。
在判決確定以前,任何人都被推定無罪,應該享有最基本的尊嚴與權利。法律保護的不是壞人,而是我們社會所珍惜的文明。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文明,就看他們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我們全力維護者不僅僅是壞人的權利,而是我們不要生活在暴力、野蠻、極權的社會。即令是千夫所指的壞人,執法人員用文明的方式對待之,是我們社會進步及驕傲的表徵。
我期待這本書的出版很久了。本書各撰稿人都是國內知名大律師,放下手邊賺錢的大案子,從事最基礎的法治教育工作,無私奉獻其多年訴訟所累積的知識及智慧,令人敬佩。這本書用淺顯益懂的方式及文字,解釋人民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可以讓讀者知道原來臺灣已經這麼進步了,有時也可以幫助自己或親友。我認為這本書的許多內容應該放在國中小學法律教育中,使每個人都知道他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