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誰可以提起第二審上訴?
簡答
得提起上訴的有:
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者:
本案被告得以當事人的地位提起上訴;
檢察官本於其客觀性義務,得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
被告如未滿二十歲,法定代理人得「獨立」提起上訴;
被告的第一審刑事辯護人,在不反於被告明示意思的前提下,得為被告提起上訴。
得為被告的不利益提起上訴者:檢察官得本於當事人的地位直接對被告提起上訴。至於被害人及告訴人並非當事人,僅得檢具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自己不得上訴。
刑事訴訟案件的上訴權人包括:
當事人: 含被告、自訴人及檢察官。其中自訴人僅得為被告的不利益而上訴;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而檢察官本於客觀性義務,只要原裁判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即便為被告的利益,亦得提起上訴;同理,本於追訴犯罪的公益色彩,檢察官亦可介入自訴案件為被告的利益或不利益提起上訴。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提起上訴者,以被告尚生存、並提起上訴時具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身分為前提,不受被告意思拘束,性質上為「獨立上訴權」。
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在這裡,「原審」指的是「原裁判法院」。由於上訴的提起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表示此種上訴權屬代理的性質,必須以「被告」的名義為之。
此外,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原審法院應不用等待上訴,即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視為已由被告提起上訴。這麼訂定的原因,是因為顧慮到原審判決所論的罪刑,足對被告的生命及自由造成嚴重侵犯,因此特別採取職權上訴制度,使被告的被訴犯罪事實有受上級審法院再一次審理的機會,以確保法院判決的正確性。
在上訴階段,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情況的判斷,應以「判決主文」為基準。從最利於被告到最不利的依序為:無罪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有罪的免訴判決、有罪的科刑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第一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第二項。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第三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第四項)。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五項)。
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延伸思考
告訴人或被害人雖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權人,但其與原審判決間往往存有相當的利害關係,也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特允其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除顯無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拒絕,但在實務上卻成為檢察官濫行上訴的正當化理由1。
- 參見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各論篇》(2003年9月3日),頁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