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交互詰問?可否不進行交互詰問?

簡答

交互詰問,係指基本上依照「直接詢問(即主詰問)」→反對詢問(即反詰問)→覆問(即覆主詰問)→覆反問(即覆反詰問)→審判長訊問」之固定次序進行,並由聲請者先行詢問的一種直接問答過程1

法律無強制進行此種程序之規定2,故被告可以向法院表示不欲進行交互詰問之意思。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 同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延伸思考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被告無選任辯護人時,若欲對證人行使詰問權,係以91年2月4日公布之「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為法律依據,依該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法院、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人別或其他必要之訊問後,由當事人及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被告如無辯護人時,得聲請法院、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詰問之 。」自修正後,新法將以往被告如無辯護人時,行使詰問權需由法院行使之限制刪除,一方面除配合交互詰問制度之引進外,另方面亦要求法院應賦予被告行使詰問證人權利之機會,將詰問權回歸於身為刑事程序主體之被告。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雖基於發現真實之目的,引進英美法國家盛行已久之交互詰問制度,然就目前現行法以觀,並無卷證不併送等制度作為配合,因此我國現行交互詰問制度,雖有程序外觀,但其內容顯然僅為技術性規定,實質意義仍嫌不足。

又被告既為審判程序之參加者,其本具有直接詢問證人之權利,自不應實行交互詰問制度,而剝奪被告原有之權利。依此,被告除有發言不當或其他不合理之情形外,法院應予被告得以詢問證人之權利。


  1. 參見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2004年9月4日版),頁188

  2.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中,設有誘導、不當詰問之限制及禁止與聲明異議等程序進行之規定,因此,若被告對於交互詰問之相關規定不甚熟悉時,建議可向法院表明不欲進行之意思。此時原則上法院會依職權訊問證人,並會給與被告詢問證人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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